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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化部有關「文化資產保存法」第21條第3項規定及「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」

主   旨:轉知文化部檢送有關「文化資產保存法」第21條第3項規定及「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與無償劃分原則」適用疑義補充釋示一案,請查照。

說   明:
 一、依據文化部110531日文授資局綜字第1103005696號函辦理。
 二、文資法第21條第3項規定,僅係作為文化資產主管機關「得」辦理無償撥用之法律依據,並非強制應以無償撥用方式為之;至有關撥用程序,則依國有財產法令規定,由申請撥用之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檢具使用計畫及圖說,並徵得管理機關是否同意文件,層報行政院核定。爰個案倘經行政院認不宜依文資法第21條第3項規定辦理者,則其應以有償或無償撥用,仍應依「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」規定辦理。
 三、檢附文化部函文1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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